星空体育官网开法说法支付物业费还需分摊公共能耗费?法院判决不予

发布时间:2024-06-11 23:11:38|来源:星空体育app下载| 作者:星空体育app官方下载

  住宅小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规范的物业服务,居民的生活品质与物业服务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伴之业主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持续增强,物业公司发展状况、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公众物业服务消费观、期待值存在差异等因素的交织叠加,导致物业服务单位与小区业主之间因物业服务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

  此次我院选取物业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公共耗能方面的纠纷案件,虽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涉诉金额小,但在发挥司法审判对物业服务市场的规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具有一定作用。

  原告A物业公司与B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由A物业公司对B嘉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小高层住宅楼的收费标准为0.8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为260元/月/户。

  被告B嘉园小区业主罗某住宅为小高层,建筑面积为149.22平方米,应按照0.8元/月/平方米,公共能耗费260元/年,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物业服务费用。签订协议后,A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向罗某提供物业服务,但罗某未按照协议支付物业费、公共能耗费。经A物业公司多次催缴未果,将罗某诉至我院,要求支付欠缴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5000余元。

  法庭上,罗某辨称,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存在没有公示物业管理资质及小区共用设施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小区设备老化,电梯没有维保、对于业主的要求,物业公司态度恶劣、小区公共维修基金使用情况不明确等情况。同时,物业公司合同上各项收费不合理,不同意交纳公共能耗费。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对于罗某辨称物业服务问题,根据庭审证据,A物业公司没有完全履行涉案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对其物业服务收费应予以降低,判决罗某支付未缴纳物业服务费3724.8元。

  关于A物业公司主张的公共能耗费1040元,因B嘉园小区的公共能耗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公共能耗费用由原告单独列账,按计量表合理、公开分摊费用,实行多退少补,据此,原告作为物业公司对于涉案小区的公共能耗费用应单独列账,据实向业主分摊,但庭审中原告未提交公共能耗实际产生费用及具体分摊的相关证据,故对于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据实核算公共能耗费后依法再行向被告主张。

  物业关乎民生,妥善解决物业领域矛盾纠纷是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更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升的重要保障。本案判决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充分释法析理,理顺公共能耗收费法律关系,消除广大业主对物业费收费的疑虑,具有积极意义,有助于实现裁判一案、示范一片的社会效果,以此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集中供热、监控机房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实际费用和分摊情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公共服务费成本的,不得重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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